發布時間:2021-09
《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聽證工作制度》解讀
一、出臺背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其中一項主要修改內容就是完善了聽證程序,包括擴大聽證范圍、完善聽證組織程序、延長聽證申請期限、強化聽證筆錄的效力等內容。同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于2021年7月2日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為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我局修訂了《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聽證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據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
三、主要內容
本制度共四章二十九條,包括總則、依申請聽證、依職權聽證、附則四個部分。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申請聽證的范圍和依職權舉行聽證的范圍。
二是對行政聽證組織機構、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聽證人員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明確了行政聽證參加人的范圍和權利義務等;
三是對行政聽證的告知、提出、啟動和舉行的具體程序、要求以及時限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四是對行政聽證過程中的回避、中止、終止等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是擴大了聽證范圍,本次修訂將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兩種行政處罰納入了聽證范圍,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相對人權利。
二是將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期限由3個工作日延長至5個工作日,同時將送達聽證通知書的時間由“舉行聽證前7日”修改為“舉行聽證前7個工作日”,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聽證組織程序,延長了聽證申請人行使聽證權利的期限,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三是增加了“省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等內容,強化了聽證筆錄的效力,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作出決定。
四是結合本省藥監系統的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明確規定了各地藥監分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需組織聽證的,由藥監分局參照本制度自行組織;以省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需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辦法。